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第一个月内支付前10个月租赁服务费,服务期满后支付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16 —— 2026-08-15 五、服务地点
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 、参数和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 ,本保证保持有效。
(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 ,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调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履约验收标准:
(一)验收方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三)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双方确认确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要及时整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如实提供前述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甲方在租期内享有符合承租用途的车辆使用权,并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
3、甲方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不擅自对租赁车辆拆卸、增设物件或零部件,否则甲方有义务恢复原状,除及时归还原、拆卸零件设备外,还须承担所拆零部件、设备当日市场价三倍的赔偿及其他损失, 甲方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
4、甲方承诺不利用租货车辆参加竞赛、教学,做测试试验或者其他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营利性质的客货运输 ,载易爆易燃易腐蚀物品。
5、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受到损坏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及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并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不得超出2小时) 向租赁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如甲方不向乙方报告且擅自维修的,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甲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6、甲方应合理安排行驶路线,确保车辆在安全及可能行驶的路段行驶。甲方不得对车辆超载超限,以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
7、甲方负责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清洗费、交通违章等费用;
8、租赁车辆禁区通行证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为租货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交强险、车船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两百万元,汽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每座)低于合同约定的。扣除100元/项/次 。
2、服务期间,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响应提供应急服务的,扣除800元/次。一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的。第2次扣除500元。服务期间内累计出现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3、乙方安排的固定服务人员一周内在甲方处坐班2个工作日,缺岗一次按500元/次进行扣款。
4、车辆易损件更换、常规保养、年检及续保工作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出现办理超期,则扣除800元/次。
5、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档案,档案不全或虚假应付的,按800元/次进行扣款。
6、租赁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接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协商等相关事宜。如乙方拒不到场处理的,扣除1000元/次 。一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的,第2次扣除5000元。服务期间内累计出现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服务人员的,扣除2000元/次。
8、乙方与采购人驾驶员串通,弄虚作假、虚列开支,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扣除5000元/次,累计出现2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乙方为甲方提供证件齐全合法合规的全新车辆,且协助甲方处理租期内车辆保险事故工作:
10、乙方负责承担车辆租用期间的保险、维修(易损件维修及更换、交通事故后的维修及更换)和保养(尿素、黄油及常规保养)费用。
(1)洒水车每三个月需进行常规发动机保养,每半年衢要进行四轮保养,国六排放标准的洒水车每月配备2桶尿素 ,每两个月全车打黄油1次,每年更换防冻油、变速箱油、后桥油、刹车片1次,三年服务期内更换电瓶一次;
(2)双排座自卸货车每三个月需进行常规发动机保养,每半年需要进行四轮保养,每两个月全车打黄油1次,每年更换防冻油、变速箱油、后桥油、刹车片一次三年服务期内需更换电瓶一次;
(3)皮卡车每三个月需进行常规发动机保养。每年需要进行四轮保养1次。每年更换防冻油、变速箱油、后桥油 、刹车片1次, 三年服务期内更换电瓶1次.
(4)其余保养部分由甲方负责;
11、若服务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乙方应及时调配相关人员配合解决:
12、下述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甲方行为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且乙方不承担因收车对甲方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1)甲方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利用租货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活动或有损甲方权益的活动;
(2)甲方未经乙方许可,单方面与第三方签署涉及乙方车辆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情况。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略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略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自2025.8.16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